案例:李玉书

 

姓  名:李玉书
性  别:男
出生年月:1945年生
最高职务:四川省乐山市原副市长(副厅级)
中纪委处理情况:开除党藉,开除公职处分
罪  名: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刑  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个人简历:  
  李玉书,现年46岁,原系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1996年4月至今年4月,李玉书先后担任乐山市交通局长、市长助理、副市长和兼任成乐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成乐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乐峨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指挥长、乐山星源交通开发总公司董事长、乐山大渡河大桥建设指挥部指挥长等职务。
  案情介绍:
  他很贪婪,他很张狂,他很会“享受”。
  2001年12月4日,轰动全国的四川省乐山市政府原副市长李玉书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指控被告人李玉书在1996年至2001年4月期间,索要和收受贿赂人民币816万元,凌志轿车和马自达轿车各一辆,劳力士手表1只,同时还有278万元人民币和9.1万美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检方还向法院陈述了一个惊人消息,这个狡猾的副市长不惜重金包养了一个年仅16岁的情妇……

  从小金库入手觅行贿人
  去年5月8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立了对时任乐山市副市长李玉书经济问题调查的专案组。调查从成乐高速公路指挥部在建设期间设立的多个小金库问题入手进行。经过调查发现,成乐指挥部将地税部门返还的近100万元建安税放入了账外小金库,其中有15万元由任成乐高速公路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李玉书直接支配。当时,李玉书曾叫其司机王勇分3次先后将钱全部取走。
  王勇供诉,他曾在李玉书的侄儿谢兵处替李拿过3万元。打工的谢兵收入不高,这3万元很可能是替别人转交的。突审谢兵得知,这3万元是从乐山五通桥区某度假村经理武俊处拿的。李玉书后来将武调到成乐指挥部材料供应处任副处长,期间获利达数百万元。他说:“如果没李玉书,这大把的钞票是不可能到手的。”
专案组查明,李玉书先后4次向武俊索要216万元人民币贿赂。去年6月12日,四川省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李玉书进行立案侦查,将李玉书带回省检察院接受讯问。与此同时,对其办公室和家依法进行搜查,然而,只搜出一张9万元的存折,股票也只有其妻开的账户,总市值仅2万余元。“李玉书已将财产转移和藏匿”。6月13日,省检察院依法对李玉书进行刑事拘留。

  包养16岁情妇
  李玉书被刑拘后,一直拒绝交待犯罪事实。警方怀疑,李玉书的财产可能藏匿在其情妇赵婷处。赵婷老家所在的攀枝花市反贪局在赵的奶奶家将赵婷找到。这位令李玉书倾倒的小姑娘1983年1月17日出生,颇有些姿色,到案时才18岁。面对专案干警,她一副若无其事的样子,对干警们的提问也总是避而不答。经过其母的劝说,赵婷终于向干警们坦白了她与李玉书的不正当关系。
  1999年6月,16岁的赵婷在成都一家咖啡厅打工。经人介绍,赵婷与46岁的李玉书相识。李对娇艳动人、还是处女的赵婷一见倾心,频频打电话约赵婷见面。见面时,李玉书谎称自己是新加坡来华经商的商人,名叫李理,生意异常红火。当晚,在李玉书的强烈要求下,这个16岁的小女孩与比自己父亲还要长几岁的中年男人发生了第一次性关系。从此,二人一直保持这种不正当关系,赵婷被其长期包养,成了“二奶”。
  发生了几次关系后,李玉书把自己的真实身份告诉了赵婷。并反复叮嘱赵婷,不能向任何人透露他的真实身份。1999年9月,李玉书以赵婷的名义,在成都丽都花园花61万余元购买了一套豪宅,作为他到成都后与情妇寻欢作乐之所。2000年7月,李玉书将赵婷的户口从攀枝花市转到成都市石板滩落户。同年10月,李将位于成都百花东路的一个门面和18万元人民币交给了情妇赵婷,开了一间茶坊,由年仅17岁的赵婷负责经营管理。2001年4月,赵婷看到满街飞跑的轿车,心里直痒,李玉书当即为赵购买了一辆新款富康车。上户时,李玉书故意将户名填为“张辉”。

  剥茧抽丝牵蛀虫
  赵婷供诉,刘中山贪污受贿案发后,李玉书害怕被查到为她购房,于2000年6月让她把购房资料交给一个叫徐涛的乐山人。赵婷说,除该房产外,李玉书未将其他任何财产交给她。
  专案干警很快找到了徐涛。徐交待:2000年省交通厅原厅长刘中山、原副厅长郑道访贪污受贿东窗事发后,李玉书交给他保管一个密码箱。箱内装有金额为1万元的家庭财产保险单两份、李玉书在大邑玉峰电站102万元的入股凭证以及一只劳力士手表,还有一张写着“许波”名字的1万美元存折等。劳力士手表是徐1999年春节送给李玉书的,而1万美元存折是1999年李玉书以女儿要出国为名让徐换的美元。当时李并未拿钱给他,想到自己以后还需要李关照,徐涛就自己出钱换了美元。
  经查,协助赵婷打点茶坊的还有一个叫齐胜的。他是专门负责接送李玉书到赵婷住处的司机。齐胜交待他帮李玉书开过一辆马自达轿车,该车原是某某公司的。于是,干警们又顺藤摸瓜找到了该公司负责人任军。据任军称,1998年至1999年,他在成乐高速公路指挥部承建交通安全设施工程,1999年12月任军按李的要求,把该车过户给孙某,但李玉书一直都没有付车款。齐胜后来又按李玉书的吩咐,将该车过户到齐的名下,将车卖出。卖车实得款22万元,齐胜向李汇报卖了20万元,后李从齐胜处提走了15万元。
  齐胜曾与武俊、易峰及谢兵等人在成都开了一家公司,公司成立后一直没有运作过业务,只是按李玉书的安排与成都一家私营公司总经理张辉签订了一份虚假的草籽购销合同。张辉便以预付草籽款的名义划来24万元。据张辉交待:1999年10月,他在成乐高速公路指挥部取得960万元的绿化工程,随后,李玉书便多次示意他应有所表示。于是张辉采取签订草籽购销合同等方式,分4次送给李74万元。
  随后,专案干警又找到李玉书的外甥易峰,他证实了有关虚假购销合同及划款的情况,还交待了谢兵曾按照李玉书的安排,前后将300多万元投入到一家电气公司的事实。
  专案组对该公司的财务及业务往来进行审查。通过调查证实,该电气公司实际就是李玉书的公司,该公司收购沙坪电站和购买3处房产及电气公司注册资金的钱共计658.8万元均系李玉书个人所出。

  张口就要350万
  李玉书这么巨大的财产究竟是从哪里来的呢?徐涛交待,1998年初,徐涛以两家无资质的公司承接到成乐高速路的一个路基工程和绿化工程,李安排其弟媳宋梅到徐涛公司进行合作。当时,宋梅既未出资也未带任何设备。1999年底工程盈利700万元,宋梅拿走60万余元的实物和现金,并协助李玉书拿走了350万元。
  2001年8月16日,宋梅被押解回蓉。
  据宋梅交待,她还帮助李玉书将其在百花芳邻等处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又将李放在股市上的280余万元赃款取出来,连同李玉书曾交给她的一包资料交给乐山某单位一位科长。她曾到乐山市某房地产公司为李取回现金37万元,并按李的要求将此存入股市。
  专案组找到那位科长,并在他的农村亲戚家中将这包资料起获。经清点发现,其中有李玉书投资法国一公司的95万法国法郎,占股60%的协议书及银行划款凭证等多家公司出资入股证明;李玉书为掩盖其投资电气公司的各种书证;李玉书从徐涛公司拿钱的有关财务资料;李玉书化名李理的身份证;美元存单3张共6.5万美元;宋梅记录替李经手款项的笔记本等。
  经再次讯问宋梅,她检举乐山某大桥公司总经理胡文有(在李玉书任五通桥区区长时担任秘书)送给李玉书100万元现金,她按李的要求将此款存入股市。很快,胡被刑事拘留。他交待:乐山某公司总经理李贽为承揽工程,通过他的介绍并由他送给李玉书150万元;李贽到案交待:2001年春节,李玉书通过胡文有向自己索贿100万元。
  与此同时,据乐山人余平交待:1999年,他将一辆价值57万元的凌志IS200型轿车送给李玉书,李安排人将车以他人的名义办理入户。此后,李将该车以57万元的价格卖给乐山一房地产公司。2001年3月3日,李玉书在为其情妇赵婷购买富康轿车时又打电话给余平索要10万元。
   现已查明犯罪事实:
  1996年4月,李玉书时任乐山市交通局局长等职务时,决定由五通桥区某度假村总经理杨某出任星源公司下属的交贸发展分公司经理。1998年至2001年4月间,李玉书分五次向杨某索要人民币277万元。
1997年4月,四川某交通工程公司雷某某要求李玉书将成乐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和交通安全工程交给其公司承建。事成后,雷送给李玉书5万元人民币。1999年底李玉书向雷索要马自达轿车一辆。车卖出后,获款15万元。
  1997年至1999年,李玉书打招呼将部分河沙、砂砾石、石灰等材料供应业务交给严某某经营,严为表示感谢送给李玉书凌志轿车一辆,后李玉书将此车卖出,获款57万元。今年4月,李玉书为给情妇赵某买富康车,又向严索要人民币10万元。
  1998年1月至2月,乐山市某广告装饰工程公司徐某找到时任乐山市副市长的李玉书,要求在成乐高速公路建设中承揽工程。为感谢李玉书,送给李玉书一只价值5.5万元的劳力士手表。1999年底,李玉书向徐某索要现金350万元。
  1998年12月至2001年3月,井研县某建筑有限公司在李玉书的关照下,承接了成乐高速公路乐山服务区等施工工程。2001年2月,李玉书索要人民币100万元。
  1998年1月和1999年10月,李玉书亲自打招呼,将成乐高速公路眉山段绿化工程和中央隔离带绿化工程交给成都某园艺公司的梁某。1999年12月至2000年初,李玉书向梁某索要人民币40万元。
  据统计,李玉书利用职务之便索要和收受的贿赂共计人民币816万元、凌志IS200型轿车和马自达929型轿车各一辆、劳力士手表一块,同时有247.86万元人民币、9.1万美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庭审纪实:
  2001年12月4日,四川乐山市原副市长李玉书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从当日上午9时30分到下午5时30分长达近8个小时的庭审中,公诉人对李玉书的犯罪事实逐一进行了指证。李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玉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财产收入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其中278万元人民币、9.1万美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触犯《刑法》,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因此案案情重大,审判长最后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当日上午9时35分,李玉书戴着手铐在两名法警的押送下,缓步走上被告席。他木然的脸上没有一丝表情,只是一双眼睛不停地“扫射”着被告席。
  庭审初,李的声音极为细弱,审判长不得不提醒他大点声。检方指控,李玉书涉嫌构成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公诉人、被告人、辩护律师就指控李玉书的6条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举证和质证。面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一开始,被告人李玉书“避重就轻”地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予以狡辩,当公诉人列举出大量证据时,李一下子提高嗓门,或称“不是事实”,或称“不清楚”,极力狡辩,甚至将坐着的凳子打翻,最后只能垂下头无法自圆其说。
  在最后陈述时,李声音有些哽咽。庭审结束当法警将他押下去时,李依然毫无表情,眼神里掠过一丝迷惘慌张。
   判决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资料来源:
  《检察日报》、《人民日报》、中国新闻社、南方网、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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