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播电视大学转业军人学历教育
专科法学专业(2004年春)
《民事诉讼法》课程考核说明及考核大纲
责任教师:徐安柱 TEL:86205373 E-mail:wshr_3408@tom.com
第一部分 考核说明
一、考核对象和考核方式
本课程考核对象是江苏广播电视大学转业军人学历教育专科法学专业学员。采用形成性考核与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过程考核包括4次平时作业,平时成绩占总成绩20%,期末成绩占80%。
二、命题依据
本课程的命题依据是江苏广播电视大学转业军人学历教育专科法学专业《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和考核说明。
三、考试题型
题型有:填空、多项选择、名词解释、简答、案例分析,分值比例为16:14:10:30:30共计100分。其中前二项属于客观题,填空题16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7题(每题2分);后三项属于主观题,辨析2题(每题5分);简答题5题(每题6分);案例分析题3题(每题10分)。
第二部分 考核大纲
导言
一、内容提示
1、诉讼的含义:(1)诉讼是解决争议的方式之一。争议无时无刻不存在,合法的解决方式在现今主要有:争议当事人的自我协商解决、寻求双方认为合适的第三人斡旋解决、提交法院请求国家解决。提交法院请求国家解决就是诉讼,因此说解决争议是诉讼的本质。(2)诉讼的中文含义。诉有控告的含义,必须有人控告、起诉。这一点和民事诉讼中不告不理的原则有密切联系。讼有辩论的含义,必须允许争辩。这一点又和代理制度、辩论原则有联系。(3)诉讼的英文含义。诉讼的英文单词有程序、前进步骤的含义。这一点和诉讼是不同诉讼阶段诉讼环节的组成一致。
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学概述
一、掌握内容
1、民事诉讼的含义和特征
2、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关系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掌握内容
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
2、诉讼平等原则
3、处分原则
二、重点内容提示
1、处分原则:(1)指导民事诉讼的原则很多,有些是属于法律的共同原则,如法律面前平等原则;有些是诉讼法的共同原则,如法院独立审判原则;有些则是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如处分原则。(2)处分原则。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赋予当事人处分权利主要是由于民事争议是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要不要解决、解决哪些、如何解决主要取决于他们自己的选择,这些构成处分原则的理论基础,这也是民事诉讼性质决定的。(3)任何原则总是有例外。处分原则适用是有一定限制的,比如处分权利不得违法,处分受到司法审查等等。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一、掌握内容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第四章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和诉
一、掌握内容
1、民事诉权的含义和意义
2、诉的要素和种类
第五章 民事诉讼当事人制度概述
一、掌握内容
1、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特征和称谓
2、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二、重点内容提示
1、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能力:(1)通俗地说就是能够成为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的资格。(2)当事人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权利能力的组成部分,对于公民而言,开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第六章 共同诉讼制度
一、掌握内容
1、共同诉讼的含义和特征
2、必要的共同诉讼和非必要的共同诉讼的区别
第七章 代表人诉讼制度
一、掌握内容
1、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含义和特征
2、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区别
二、重点内容提示
1、代表人诉讼制度的价值:(1)代表人诉讼是非必要共同诉讼的形式之一,它是集团诉讼的形式。(2)代表人诉讼又是诉讼代理的形式之一。(3)代表人诉讼是追求诉讼效益的需要。
第八章 诉讼第三人制度
一、掌握内容
1、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含义和特征
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权利上的差异
第九章 民事诉讼代理人制度
一、掌握内容
1、民事诉讼代理人制度的含义及种类
2、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
二、重点内容提示
1、委托代理的权限:(1)委托代理是代理制度的内容,代理权限的大小取决于委托人授权的大小。(2)民事诉讼代理权限分为一般委托和特别委托,哪些诉讼权力必须通过特别委托来确定诉讼法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所谓全权委托在诉讼法上是没有依据的,也是应该加以避免的。
第十章 民事审判的四项基本制度
一、掌握内容
1、合议庭的人员组成、成员之间的关系,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2、回避的人员、回避的前提条件,回避的决定权
3、不公开审判案件的类型
4、两审终审的含义
第十一章 法院主管与管辖制度
一、掌握内容
1、中级法院管辖哪些一审案件
2、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及例外
3、专属管辖的案件和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及选择的范围
二、重点内容提示
1、法院主管和管辖的区别:(1)法院主管表明哪些争议法院有权解决,也就是受理案件的范围。一般来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争议由法院主管。(2)法院管辖是指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内的案件归哪一个法院第一审。全国有几千个基层法院,几百个中级法院,几十个高级法院,案件究竟在哪一个法院一审是管辖要解决的问题。
第十二章 法院调解制度
一、掌握内容
1、法院调解的效力
第十三章 民事裁判制度
一、掌握内容
1、民事判决、裁定、决定的主要适用范围
第十四章 期间与送达制度
一、掌握内容
1、期间的计算
2、送达的种类,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转交送达的要求
第十五章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概述
一、掌握内容
1、民事诉讼定案证据的特征
2、本证和反证、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划分
3、证据的种类以及各类证据的特点
二、重点内容提示
1、证据制度的重要性:(1)诉讼的核心就是运用证据,能否起诉要有一定的证据,提出主张要有证据,获取胜诉要有证据。(2)对于提交法院裁决的争议肯定是已经发生的事件,对于审理的法官而言又是没有亲身经历。如何认识过去的不曾经历的事件只有通过证据的衔接和证明。(3)案件真实与法律真实的观念。案件的真实是指案件本身的情况;法律真实或者说证据真实是指经过证据证明或者证据能够证明的真实。二者在有些案件里可能不完全一致,甚至可能完全相反。
第十六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和举证责任
一、掌握内容
1、证明的对象范围
2、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与例外,举证责任的免除
二、重点内容提示
1、举证责任的例外:(1)民事诉讼中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2)在有些案件如果要求提出主张的人举证,或者难以做到或者过于苛刻,法律就可以规定举证责任倒置或者坚持谁持证谁举证。(3)举证责任倒置一般由法律规定,或者特殊情况下由法院裁定。
第十七章 民事诉讼证据的调查收集和审查判断(一般了解)
第十八章 民事诉讼与执行保障制度
一、掌握内容
1、
诉讼保全、诉前保全、诉中保全的含义
2、
财产保全的措施
3、
先予执行的范围
第十九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与执行的强制措施
一、掌握内容
1、强制措施的种类及程序要求
第二十章 民事诉讼收费制度
一、掌握内容
1、收费标准及负担主体
第二十一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一、掌握内容
1、起诉的条件和提起反诉的条件
2、一审的基本步骤和法庭审理的基本步骤
3、撤诉的法律后果
4、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
二、重点内容提示
1、一审普通程序:(1)一审程序是法院审理程序的基础。其他审理程序没有明确规定时都可以参照一审程序执行。(2)一审程序中又以普通程序最为重要。简易程序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简易程序没有规定的,适用普通程序。(3)目前我国审判程序的改革主要是对一审普通程序的改革。
第二十二章 第一审简易程序
一、掌握内容
1、简易程序简化性的具体体现
第二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
一、掌握内容
1、
两审终审制与第二审程序的含义
2、
上诉权的主体和上诉的期限
3、
二审的审理方式和裁判的种类
第二十四章 再审程序
一、掌握内容
1、
再审程序的含义
2、
法院提起的再审和检察院提起的再审的决定机关和程序
二、重点内容提示
1、再审程序的特点:(1)再审程序是一个纠正错误裁决的程序,对象是已经生效的裁决。(2)能够启动再审程序的只能是法院和检察院。当事人的申请只能为法院或者检察院提供资料,没有决定性作用。(3)再审程序没有自己的审理程序,或者是适用一审程序或者是适用二审程序。
第二十五章 特别程序
一、掌握内容
1、特别程序的特点
2、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二十六章 公示催告程序
一、掌握内容
1、公示催告程序适用的范围
第二十七章 督促程序
一、掌握内容
1、督促程序适用的范围和独特性
2、申请支付令的条件和支付令的效力
第二十八章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一、掌握内容
1、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九章 执行程序概述
一、掌握内容
1、执行程序发生的前提条件
2、执行的根据
二、重点内容提示
1、人民法院的裁决必须得到执行:(1)人民法院的裁决得到执行是法律法院权威性的要求。(2)人民法院裁决得到执行是诉讼存在的价值之一,诉讼要分清是非责任并在此基础上将纠纷彻底解决。(3)现阶段民事裁决执行难是不正常的,在今后司法改革中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和解决。
第三十章 执行开始
一、掌握内容
1、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的含义
第三十一章 执行措施(一般了解)
第三十二章 执行的阻却、结束与执行回转
一、掌握内容
1、
执行异议的含义
2、
执行中止的原因
第三十三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一般了解)
第三十四章 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一般了解)
第三十五章 民事案件的国际司法协助(一般了解)
第三十六章 民商事仲裁与民事诉讼
一、掌握内容
1、民商事仲裁的特征
2、仲裁机构
3、仲裁协议的效力和内容
4、仲裁裁决的效力与执行
二、重点内容提示
1、仲裁的特点:(1)仲裁是运用社会力量解决争议,同诉讼一样是解决争议的方式之一。(2)仲裁具有一定的司法效力,当事人一旦选择了仲裁,就要服从仲裁规则,仲裁的裁决效力上类似法院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3)仲裁不是诉讼的附属,而是独立的。当事人选择了仲裁就不得向法院起诉,即或诉讼或仲裁原则。(4)仲裁和诉讼相比,更加尊重当事人意志自治。
第三十七章 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诉讼(一般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