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市职业学院专业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我院专业建设和管理水平,形成专业管理的科学运行机制,促进高职高专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教高20043号)、《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高20044号),以及江苏省教育厅有关专业设置与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高职高专教育发展状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专业设置的原则

第一条    专业设置的原则:

一、专业设置要根据国家及地方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以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岗位的需要为原则,进行广泛深入的、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人才需求预测和可行性的充分论证。

二、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正确处理适应需求变化和保持专业的相对稳定性的关系,根据学院改革和发展的总体规划设置专业。

第二条 增设、调整专业的基本原则:

一、确保重点,优先发展社会急需的、关系学院长远发展的专业。

二、突出效益,积极发展市场竞争力强、就业形势看好的专业。

三、培养特色,稳步发展具有地区特色、行业特色与学院特色的品牌专业。

四、加强对老专业的改造,适应社会需求的变化,对调整后的专业,应保持一个相对的稳定期。

五、调整或停办社会需求小、招生人数少、就业率低(达不到省内平均就业率)、缺乏竞争力的专业。

六、遵循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发展和职业岗位的变化规律,统筹规划、分段实施,适时调整,从而促进学院教育在规模、结构、质量、效益上协调发展。

               

                 第二章 专业设置的条件

第三条 符合学院的学科专业规划。

第四条 进行充分的市场和行业对人才需求的调研,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五条 有完整、全面的该专业定位与建设规划。

第六条 按照专业申报要求拟订专业教学计划及相应的教学文件。

第七条 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第八条 具备该专业必备的、与招生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基础设施和实践教学条件。

第三章 专业管理

    第九条 学院建立专业指导委员会,积极鼓励和推进行业、企业和社会有关方面参与专业设置、建设和管理全过程。

    第十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专业设置和调整方案。

二、审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三、指导专业建设和教学改革。

四、监控专业教学质量。

五、对专业学生实习实践提供指导和帮助。

六、为本专业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

第十一条 专业指导委员会不得少于9人,由行业、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有关方面、高校、科研单位、咨询服务机构的有关专家和本院有关领导和专家组成。专业指导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应由具有教授职务或相当职务的、在本专业领域有较好成就的专家担任,副主任委员中至少有一名为行业、企业或有关社会人士担任。专业指导委员会成员任期一般为34年。专业指导委员会由学院批准设置。

第十二条 学院定期对专业设置与调整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估。

第四章  学院统设专业与校区的专业设置

第十三条 学院统设专业

   一、每年3月至5月,学院各系根据专业设置的原则和条件,结合招生办公室提供的上一年招生数据和对本年度生源情况的预测,学生工作处提供的毕业生就业情况的具体数据以及各自的师资情况和办学条件等,在当年学院统设专业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学院统设专业拟开、续开和停开专业的计划和说明,并对拟开的新专业根据新专业申报要求组织专家论证。

二、每年5月底,学院各系将经调查研究确定的下一年学院统设专业计划表(附件一)和拟开设新专业的申报材料一并报至教务处,教务处经审核后,报学院确定。

三、经学院批准的下一年统设专业,由招生办公室列入下一年的招生专业计划中。

四、学院各系招生专业应在统设专业内选择。

第十四条 校区专业设置

   校区每年开设的专业主要在学院当年统设专业范围内选择(校区的自设新专业需另行提前申报),校区开设的学院统设专业也应符合学院专业设置条件,并在首次开出时,向学院教务处上报专业申报表一式两份(表式见附件二、三、四),其中不需附专业教学计划。各校区申报招生专业的时间和办法按照学院招生办公室的要求执行,由学院招生办公室依据高职高专办学条件和学院教务处已审核同意招生的专业审核各校区,并下达招生计划等。

第十五条 校区自设新专业

各校区可以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结合本校区实际,按照专业设置的原则和条件,在学院当年统设专业之外,自设少量新专业(即:在当年统设专业中增设专业方向、开设统设专业之外的专业)。对拟开设的新专业应根据新专业申报要求组织专家论证,在每年的3月至6月,向学院教务处申报下一年拟自设新专业的申报材料,教务处审核后,报学院确定。

第十六条 未经审批的任何专业,均不得列入招生计划。

第五章 新专业申报要求

第十七条 新设置的专业必须使用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中规范的专业名称,并提供以下材料:

1、学院(或校区)关于设置、调整新专业的报告(简要说明设置与调整专业的理由)

2、学院(或校区)拟增设专业和专业方向汇总表,表式见附件二;

3、学院(或校区)拟增设专业的论证材料(包括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的书面需求论证意见);

4、学院(或校区)增设专业申报表(附教学计划及师资队伍情况),表式见附件三、四;

5、学院专业指导委员会名单及审议意见表,表式见附件五。

以上申报材料需提交三份书面材料(请用A4标准纸张打印或复印),同时提交一份WORD格式的电子文档。提交方式可使用软盘,或者发送电子邮件。

 

 

附件:1、江苏城市职业学院        级统设专业计划表

  2、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增设(首次开设)专业汇总表

  3、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增设(首次开设)专业申报表

  4、增设(首次开设)专业师资情况说明表、任课教师基本情况一览表

  5、学院专业指导委员会审议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