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高等专科教育2003-2004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安排的通知

 

各市电大、直属分校:

根据中央电大 “关于2003-2004学年度第二学期期末考试安排的通知 (电校考[2004]7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本次期末考试安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2003-2004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定于7月13日-20日进行。补考时间为9月21日~28日。

二、考试科目见附件一。

三、考试时间表见附件二。

四、有关考试的几点说明:

1、各考试科目的考核方式(开卷或闭卷)见附件2。

2、“英语听力(2) 英语听力(4) ”、英语听力(1) ”考试时间均为50分钟,艺术欣赏大学语文(1) 应用写作阅读与写作(2) 经济应用文写作秘书学(1) 秘书资格证书专题”考试时间均为150分钟,基础写作(1) ”考试时间均为180分钟,其他课程考试时间均为120分钟。

3、关于部分英语科目考试形式的几个问题。

1).“英语听力(1) ”、英语听力(2) ”、英语听力(4) ”考试为听力考试。“英语(2) ”、“英语(3) ”、“英语I(1)期末考试均包括听力测试和笔试两部分,在同一试卷上答题,先考听力,再考笔试。

2).英语专业各门专业课程均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教学实践环节成绩组成,分别占总成绩的80%和20%。凡未做作业或作业不及格者,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英语(2) ”、“英语(3) ”、“英语I(1)”、“英语听力(2) ”、“英语听力(4) ”、“大学英语III(2)科目的听力考试的录音磁带由中央电大统一制作,请各考点配备符合要求的放音设备

 (3).英语口语(2)口试题签由中央电大提供,每套题签内含:

①相同的题签3组,每组6份考题。1组供学生答题用,另2组供教师评分用。

②评分要求2份。

③成绩登记表4份。

 口试结束后,成绩登记表应妥善保管,以便最后分数合成。“英语口语(4)外贸英语口语仍由各市电大根据中央电大的要求(参见“苏电大教[1996]139号”文件)自行命题并组织考试。

4、因中央电大开设的考试科目Internet网络系统与实践”、Web站点设计”、精算原理”、西方财务会计本学期不提供考试服务,以上考试科目现由江苏电大开设。

5、参加“电路及磁路”、“电子技术”、“混凝土结构及砌体结构(1)”、“建筑施工”、“结构设计原理”、“结构力学”、“土力学基础工程”、“自动控制理论”、“管理会计”、“国家税收”、“企业金融行为”、“统计学原理(A)、(B)”科目考试的生可以携带计算器;参加“机械工程制图”、“工程制图基础” 科目考试的考生注意携带必要的绘图工具。

6、“计算机应用基础为无纸化考试。考试设置器征订单(见附件4)2004年6月1日前报考试中心。征订考试设置器需将补考人数估算在内,补考不再另行订购。该科目考试由各市电大安排,考试应于720日前完成;该科目的补考在9月中旬完成。

7、本学期工商类、经济学类因课程较多,个别课程在考试时间安排上有冲突,望各地电大做好考生的“留考”工作。

8、03级大学语文”素质教育考试科目采用411#大学语文”试卷。

五、试卷征订和领取

各市、县电大要认真细致地做好试卷征订、统计与核对工作,落实责任到人,切实做好试卷征订工作。

1、本次试卷征订的订单可以从江苏电大网站普通本专科教育网页下载。订单的电子邮件务必于2004年5月23日前报至考试中心的电子信箱(e-mail地址kszx@jstvu.edu.cn)。同时将电子订单打印稿邮寄至江苏电大考试中心。补考试卷订单的电子邮件及打印稿请于2004年8月10日前报至考试中心。

2、填报订单时,应注意电子订单保持原有格式(不允许改动订单中所有单元格的行、列号)。当某科目报考人数少于5人时,必须填报实考人数。

3、增补调剂试卷一律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如需增补或调剂试卷应及时填报试卷调剂单,传真至025-86265398。调剂正考试卷的截止时间为2004年7月3日。

4、本次试卷在省校领取。时间为2004年7月10日上午,地点为省校考试中心。

六、考试的组织管理

各级电大要高度重视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严密组织、严格管理,严格执行考试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在总结以往考试工作的基础上,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切实抓好考风考纪。对违纪舞弊事件要坚决及时查处,决不姑息。

各市电大在考试结束后,应认真总结,并将考试工作总结及违纪处理统计表于2004年9月1日前报送省校考试中心。

 

附件1:考试科目

附件2:考试时间安排表

附件3:考试试卷征订单

附件4:“计算机应用基础”考试设置器征订单

附件5:试卷增补调剂申报表

附件6:考试违纪处理统计表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

                              二○○四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