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播电视大学文件

苏电大[2005]187号


关于印发《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试点教学点

建设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县电大:
    现将《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试点教学点建设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教学点建设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检查学习,不断改进教学点建设与管理工作,以促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五年八月二日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
开放教育试点教学点建设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教学点建设与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教学点”,指符合“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办学条件要求,经过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以下简称中央电大)批准,设立在各级电大和合作办学单位的试点教学具体实施单位。教学点包括省、市、县级电大教学点和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
    第三条 设立教学点的目的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大学系统优势,整合社会教育资源,利用现代远程教育手段,为学生提供学习支持服务,落实教学及教学管理环节,保证教学质量。
    第四条 设置教学点的指导思想:
    1.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央电大关于开放教育试点的办学规定,统筹规划教学点的建设,切实加强教学点的管理。
    2.必须适应我省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人才培养的需求,发挥现代远程开放教育优势,坚持面向地方、面向基层、面向农村、面向中小企业办学,高度重视县级电大教学点建设,逐步推进试点向下延伸。
    3.必须有利于加强全省广播电视大学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系统内现有教育资源,加强各级广播电视大学在现代远程开放教育领域的竞争能力。
    4.必须有利于规模效益和长远发展,坚持办学条件与办学需求相适应,实行优胜劣汰,维护和提高广播电视大学在社会上的声誉。
    第五条 加强与行业系统的合作,适应行业人才培养需求,积极在有条件的合作办学单位设立教学点,为行业系统从业人员的终身学习和建设学习型行业服务。
    第六条 根据试点进程及相关课题研究需要,经中央电大批准,可在县级电大教学点及合作办学单位教学点下设学习点。
    第七条 我校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开放教育试点教学点建设与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省电大教学点建设与管理的具体任务和日常工作。

第二章 教学点的任务和职责

    第八条 教学点的基本任务是按照试点要求及职责分工,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招生及教学、教学管理工作,为学生提供学习支持服务。
    第九条 教学点的主要职责:
    1.根据中央电大和我校的有关规定、部署开展招生工作,承担学生入学资格初审工作。
    2.按照中央电大和我校对于教学点办学条件的要求,完善办学条件,为学生提供学习场所、学习资源、网络环境及其他学习辅助设施。
    3.按照中央电大教学实施方案和我校教学实施细则的要求,具体落实教学过程的组织与实施,开展多种形式的导学、助学和必要的面授辅导,落实教学环节和学习支持服务工作。
    4.负责形成性考核具体实施工作;经中央电大批准设置考点的教学点,按照中央电大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考务工作。
    5.落实实践教学基地和指导教师,完成规定的实验、实践环节教学及考核具体实施工作,切实加强学生形成性考核工作。
    6.按照中央电大和我校的有关规定与要求,承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承担学生课程替代、免修免考等初审工作;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形式多样的学生工作。

第三章 教学点的设置

    第十条 设置教学点的基本原则:申办者办学指导思想正确,办学思路符合现代远程开放教育要求;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必须具有开展高等教育及培训的相应资格;必须有500名以上在校生的办学规模及其相适应的具有产权的固定办学场所。
    第十一条 设置教学点必须布局合理,同一地区(市、县、区、乡、镇)原则上只设一个点,特殊情况不超过两个点,中央电大合作办学单位不得在省辖市以下地区设置教学点。
    第十二条 设置教学点的条件必须符合《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试点教学点办学条件基本要求》(附件1)。有适应现代远程开放教育教学需要的基础设施,配备符合开办专业教学要求的教师(专、兼职)队伍、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有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实验或实习条件和能够胜任相关工作的指导教师。教学点要根据试点工作要求,明确各类教师职责,各专业专职教师不得在不同层次、不同专业间交叉兼任,兼职教师要签订相应的兼职协议,明确职责。根据办学规模的扩大,不断完善专业办学条件,加强专业师资队伍建设,确保与办学规模相适应。
    第十三条 教学点设置申报程序
    1.我校招生办公室每年3月15日前接受当年秋季招生的教学点申报,9月15日前接受次年春季招生的教学点申报。
    2.开放教育专科教学点由办学单位向所在地市级电大申报;开放教育本科教学点由办学单位向我校申报;合作办学单位设立教学点,由合作办学单位主管部门向我校申报,同时抄报中央电大。
    3.申报教学点的单位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①申报教学点的书面申请文件。内容包括办学单位的基本情况、办学的历史情况、办学现状、基本办学条件、需求分析及生源预测情况、申请设置教学点的层次、拟开设专业及招生计划等。
    ②《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试点教学点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审核表》(附件2)。
    ③合作办学单位的相应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按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要求)。
    ④《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教学点申报表》(附件3)。
    ⑤审核过程中指定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四条 教学点设置审核审批程序
    1.开放教育专科教学点设置由市级电大负责审核,分别于每年3月15日和9月15日前完成,并报送我校招生办公室复审。
    2.开放教育本科教学点设置由我校负责审核,分别于每年4月底和9月底完成。
    3.教学点设置审核工作的要求:
    ①职能部门审核申报材料。
    ②对申报材料审核符合要求的单位,由职能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实地考察,并写出书面考察报告。
    ③职能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拟设置教学点的名单。
    ④职能部门按学校的意见和中央电大申报材料要求,上报中央电大审批。
    ⑤职能部门及时转发中央电大的审批意见,并安排招生计划和指导招生工作。

第四章 教学点的管理

    第十五条 我校对教学点的管理职责:
    1.根据中央电大关于教学点建设与管理的办法和有关标准、规范,制定当地教学点建设与管理的实施细则,指导教学点的建设。
    2.指导教学点合理设置专业和制定招生计划,进行全省统一的招生宣传工作。
    3.组织教学点进行招生申报,审核、汇总并向中央电大报送有关材料;组织、指导和监控教学点的招生工作。
    4.按照中央电大培训方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组织或与中央电大共同组织实施教学点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5.对教学点的设立与撤销提出意见,报中央电大审批。
    第十六条 市级电大对教学点的管理职责:
    1.根据我校关于教学点建设与管理的办法实施细则,指导各教学点进行工作。
    2.认真做招生宣传、申报,组织、审核、汇总工作,并及时向我校报送有关材料。
    3.对教学点的设立与撤销提出意见,报我校审核并报中央电大审批。
    第十七条 设在合作办学单位的教学点,接受我校和所在市电大的管理。

第五章 教学点的检查、评估与撤销

    第十八条 按照中央电大的要求,建立教学点教学检查、年报年检及专项检查制度等相关制度,并将开展常规教学检查及各种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 按照中央电大的要求,建立教学点评估制度,制定评估方案及相关实施细则,开展教学点评估工作,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学点的评估工作。
    第二十条 对于违规设点、办学中有违规行为、教学质量和考试工作出现问题、不能履行规定职责或经评估不合格的教学点,将区别情况给予减少招生计划、限期整改、暂停招生直至取消教学点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教学点予以减少招生计划、限期整改、暂停招生等处理,由我校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事由及结果报中央电大备案;取消教学点资格,由我校提出处理意见报中央电大作出处理决定;办学单位申请停办的教学点,由我校提出意见报中央电大批准。
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对教学点予以相应处理,由我校将处理结果报送相关的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教学点如变更名称、办学单位、办学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办学内容等,以及暂停招生或停办教学点,应当及时按审批程序申报。
    第二十三条 暂停招生限期整改的教学点,整改后须向我校提交整改报告,经验收、审核并报中央电大批准后,方可恢复招生。
被撤销的教学点和办学单位申请停办的教学点,在读学生的安排及其他相关事宜由教学点负责妥善处理,处理方案报我校审批,并报中央电大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中央电大和我校将通过学校网站(必要时在公共媒体)上公示对暂停招生限期整改或予以撤销的教学点的处理结果。

第六章 学习点

    第二十五条 为深化教学改革,探索适应我国国情特点的人才培养模式,更好地适应基层、企业、农村学习者的需求,进一步推进开放教育向下延伸,按照中央电大的统一部署,市级电大直属教学点、县级电大教学点可试行下设学习点。
    第二十六条 学习点的主要职责是为学生提供面授辅导、小组学习、上网浏览和资料阅览的场所及相关学习支持服务。学习点须按《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试点学习点设置条件基本要求》(附件4)配置相关教学设施和条件,并有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和学习支持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习点的教学工作由教学点统一安排、管理。学习点不具有教学点在招生、学籍管理、教务管理等方面的职能,学习点不能设立考点。
下设学习点的教学点须制定相应的教学、管理、技术支持方案及配套管理办法,配备能够保证学习点教学、教学管理及支持服务工作正常开展的人员和技术支撑条件。
    第二十八条 设置学习点由教学点申报,审核审批程序参照教学点审核审批程序执行。申报单位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①申报学习点的书面申请文件。内容包括:教学点的试点工作情况,设立学习点的需求分析及生源预测情况,设立学习点的筹备情况及各项准备工作;学习点办学单位的基本情况、办学的历史情况、办学现状、基本办学条件,学习点的管理模式和教学运行模式,学习点的条件保证(包括硬件、师资、技术、管理等)。
    ②《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试点学习点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审核表》(附件5)。
    ③《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学习点申报表》(附件6)。
    ④教学点相应的教学、管理、技术支持方案及配套管理办法。
    ⑤审核过程中指定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二十九条 县级电大教学点在乡镇下设学习点,限于为适合农村需求的专科专业提供相关学习支持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我校和市级电大开展教学点建设与管理的课题研究,并组织教学点参与。
    第三十一条 “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试点教学点的建设与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和中央电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市级电大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配套的教学点建设与管理工作规范。
    第三十三条 教学点的建设与管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检查与评估。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中若有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内容,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最终解释权归江苏广播电视大学。

    附件:
    1.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试点教学点办学条件基本要求
    2.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试点教学点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审核表
    3.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教学点申报表
    4.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试点学习点设置条件基本要求
    5.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试点学习点申报单位基本审核情况表
    6.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学习点申报表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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