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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文件 电校教[2002]22号
关于印发《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试点招生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独立设置的广播电视大学: 为切实保证“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 的健康有序进行,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现代远程教育招生工作管理的紧急通知》(教高厅[2001]9号)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现将我校制定的《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试点招生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暂行办法》的要求,共同加强试点招生计划管理工作。在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中央电大。 附件: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试点招生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附件: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试点招生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一、招生方案的制定 1.中央电大按照学校专业建设规划,根据社会需求和电大办学能力、教学条件及教学资源建设等方面的情况确定招生专业。 每年4月1日和10月1日前,中央电大各教学部提出当年秋季和次年春季试点专业设置意见(新设专业须提供相关论证材料),由教务处组织论证后,报经主管校长,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校长办公会议确定专业设置方案及招生总体规模,并报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备案。 2.每年4月15日和10月15日前,中央电大向各省级电大印发当年秋季和次年春季试点专业设置方案及申报招生计划的通知。 各省级电大按照中央电大发布的招生专业及通知要求,根据本地区社会需求和省级电大及教学点的办学能力、教学条件,于每年4月30日和10月31日前向中央电大报送本校当年秋季和次年春季招生初步方案。上报的材料包括试点专业及名额申报表、拟新开专业教师情况统计表、拟新增教学点教学基本条件统计表等。 3. 中央电大审核各省级电大报送的招生初步方案,根据需求情况和中央电大及各省级电大的办学能力、教学条件,并考虑到以下因素确定招生方案:各省级电大教学点设置及对教学点的管理情况、教学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专业教学实施方案的制定与上报情况、教务管理数据上报情况、招生宣传情况、以往招生计划执行情况及教学管理费用上缴情况等。 省级电大及其教学点开设的专业,必须具备中央电大开设专业的条件要求(包括专业教学设施和师资配备等)。每个省级电大每季招生新增设本科专业数不超过2个,教学点每季招生新增专科和本科专业数总计不超过2个。 4.中央电大教务处汇总各省级电大报送的招生初步方案,将有关数据及材料提供给各教学部及有关部门,教学部及有关部门提出论证意见;教务处综合各教学部及有关部门的论证意见,按照上述原则拟定招生方案,报经主管校长,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并确定招生方案。 中央电大于每年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分别下达当年秋季和次年春季招生方案。 二、招生方案的执行 1.中央电大统一制定招生宣传提纲,并在有关媒体上发布招生广告、进行招生宣传。各省级电大应按照中央电大制定的招生宣传提纲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并审核所设试点教学点的招生广告及宣传材料。 2、各省级电大应严格按照中央电大招生方案及有关规定制定招生实施方案,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擅自开设中央电大未批准招生的专业;不得以各种方式转让或变相转让招生指标;不得跨区域设点招生。 3.各省级电大所设试点教学点及教学点开设的专业均须经中央电大批准;教学点新开设的专业首次招生一般不少于50人;教学点的招生专业及规模必须有相应的教学条件保证。 4.按照《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关于入学资格审核、毕业审核及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和各专业教学实施方案的要求,严格审核学生入学资格。不得接受持非国民教育系列毕业证及不符合有关专业教学实施方案规定的人员注册。 各省级电大按照中央电大有关规定,组织对报名者的入学水平测试,择优录取。 5.各省级电大应分别于每年3月1日和9月1日前结束春、秋季招生工作,并于3月31日和9月30日前将招生总数及各教学点招生情况报中央电大招生办公室;4月15日和10月15日前将学生注册数据通过中央电大教务管理系统报送中央电大,逾期不予登录。 三、招生方案的调整 1.在招生方案执行过程中,省级电大可根据中央电大招生方案下达的招生数进行适当调整。调整的幅度,各专业实际招生数可在招生方案下达的该专业招生数的基础上上浮10%以内,各专业间招生数不得相互调剂。 2.个别专业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适当增加招生数的,省级电大应于每年3月1日和9月1日前向中央电大送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增加招生数的理由及其证明材料、相关专业的教学条件、要求增加的招生数及分配方案等相关材料。逾期或报告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中央电大于每年3月10日和9月10日前批复省级电大。未经中央电大批复同意而自行增加招生数的,所增加的招生数不予注册。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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