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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
保险工作流程
   

 

 

 

 

 
 

  我校学生参加的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学生团体人身平安保险,附加医保住院医疗保险。

学生团体人身平安保险负责学生在保险期限内因意外事故以致残疾(包括骨折)、死亡或病故,按

条款规定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在投保人身平安保险的基础上附加投保住院医疗保险,在保险期

限内因疾病或意外事故而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按条款规定的比例给予报销。

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国寿学生儿幼儿平安保险合

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

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本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主合同效力终,

本合同效力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合同以无效。主合同与本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在学校或幼儿圆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在参加国寿学

生、幼儿平安保险的同时,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院

(及时续保的同时不受90日规定的限制),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

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以上部分,

本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下表规定分级累进、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二、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

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三、本公司所负给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保险金

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付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主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

二、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三、 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

四、 被保险人洗牙、洁齿、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五、 被保险人患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

六、 被保险人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七、 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保险或者非及时续保,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患病至直至痊愈所支

出的医疗费用;

八、 未经本公司同意的转院治疗。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须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 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最低为人民币20,000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 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三、 续保时,本公司由权调整保险费率。

第七条 受益人

保险金的收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变更。

第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 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由被保险人或者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

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 保险单及主合同的保险单;

2、 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 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

4、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 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付给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

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保险金通知书。

三、 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起,对属于保险责任

而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先付,本公

司最终确定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四、 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

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解除主合同时,本合同已随之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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