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考试违纪、舞弊处理的规定
|
为了维护电大声誉,严肃考风考纪,使考试工作能顺利的进行,对考试中违纪、舞弊行为的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考生违纪的处理
下列情况均属违纪行为:
1、夹带书籍、刊物、笔记本、各种字条等文字材料及有储存功能的计算器(除规定可使用计算器的科目)进入考场;
2、携带手提电话、笔记本电脑、对讲机、微型录音机、BP机、耳机等进入考场;
3、携带武器、弹药、匕首、水果刀、螺丝刀等可能伤害他人的物品进入考场;
4、使用铅笔(填涂答题卡、绘图除外)或红笔答卷,或用不同颜色的笔交替答卷;
5、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准考证号等或作其它标记,以及在答卷上另加贴附纸答题(如确应试卷答不下在得到监考人员同意的情况下可附加答题纸)
6、未在指定的座位就考;
7、开考30分钟后,不听劝阻强行进入考场,或开考不到30分钟,不听劝阻,强行退场及随意出入考场;
8、在考场内交谈、喧哗和吸烟;
9、考试终场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
10、在考场上东张西望、旁窥;
11、交卷后在考场附近大声喧哗;
12、不服从监考人员的监督管理,与之争吵;
13、擅自将试卷或统一的草稿纸带出考场;
上述行为一经发现,监考人员应立即向考生提出警告,令其当场纠正,并作《考场记录》。警告无效而再犯者,其试卷作废卷处理,并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
二、考生舞弊的处理
下列情况均属舞弊行为:
1、偷看夹带进场的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
2、偷看事先写在身体有关部位及其他物品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
3、传递字条、偷换试卷、抄袭他人试卷或把自己的试卷让人抄袭;
4、有意带走或撕试卷;
5、代考或找人代考;
6、弄虚作假,伪造考试证件及有关证明材料;
7、以借上厕所之名进行作弊;
8、使用电子通信工具;
9、评卷中发现并经查实,答卷错误全考场有1/3以上雷同的;
有以上舞弊行为之一者,除作《考场记录》外,还在校内通报批评,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取消该考生本次考试该门课程的成绩。
三、如考生偷盗、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威胁、殴打监考人员或其他考生,除取消考生历次考试中各门课程成绩外,应送交公安、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考务人员违纪的处理
下列情况均属违纪作为:
1、在报考、监考等考务工作中,因不负责而造成不良后果;
2、监考时,在考场内吸烟、闲聊、看报、离岗以及做与监考无关的其他事情;
有以上违纪行为之一者,除扣发酬金,给予通报批评外,且一年之内不得参加有关考试工作。
五、考务人员舞弊的处理
下列情况均属一般舞弊行为:
1、考试期间将试卷私自带出考场或暗示应考者答题;
2、监考中对应考者的舞弊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而影响考风考纪;
有以上舞弊行为者,除扣发酬金,给予相应的处分外,且三年之内不准参加有关考试工作。
下列情况均属严重舞弊行为:
1、纵恿、包庇应考者舞弊或为应考者舞弊提供条件,与应考者共同舞弊;
2、在考务工作中偷拆,涂改考生试卷;
有以上行为者,除扣发酬金,记录在案,永远不得参加有关考试工作外,还给予一定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考点、考场取消的处理:
考点领导不力或失职,对应考者舞弊处罚不力,致使考纪涣散、考风不良者,将取消其下次设考的资格。
考场管理混乱,舞弊现象严重,除当场考试无效外,还将对有关考点领导追究责任。
七、处理程序
凡考生违纪、舞弊,按下列程序处理:
1、 由监考人员会同考点负责人对每个违纪、舞弊考生填写《江苏广播电视大学违纪、舞弊情况登记表》(见附表)一式三份,一份报省电大试点办公室,一份报市电大,一份留考点。
2、 各考点根据本规定对违纪、舞弊考生提出处理意见,由各市电大核实(市校考点由省校核实)后,报省电大试点办审批。
3、上级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后,即书面通知市电大,由市电大通知各考点、考生及其所在单位。
凡监考人员违纪、舞弊,则按下列程序处理:
由各考点提出处理意见,并经其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书面通知受处理者及其单位,同时报省电大备案。
对考点或考场取消处理,由市电大根据本规定提出书面意见后,报省电大试点办初审,由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正式批准取消并行文下达。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