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播电视大学
开放教育学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由教育部高教司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牵头,在全国范围内举办"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研究,根椐国家教育部教高司[1999]1号《关于开展"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研究工作的通知》和江苏省教育委员会苏教成[1999]52号《关于江苏省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根据开放教育的特点,对开放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 入学和注册

第一条 凡申报开放专科教育者必须具有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及以上学历;凡申报开放本科教育(专科起点)必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第二条 各市、县电大和联办单位按审批后的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的报名注册工作。在省电大规定时间内上报学生报名材料。
第三条 各试点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新生注册前),按省电大审批的招生规模填写《教学班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上报市电大审核,由市电大汇总,填写《教学班情况汇总表》报省电大备案。
第四条 省电大对报名者的入学资格进行初审,经省教委复核后,确定报名者入学资格。合格者接到通知后到指定报名点办理有关入学手续,颁发统一印制的"开放教育学生证"。
第五条 各级办学单位应按统一格式和要求,建立完整的开放教育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的报名登记表、个人基本情况表、考试成绩单和学籍异动记录等。
开放教育试点学生学籍管理采用计算机管理为主,文字档案管理为辅的方式。开放本科教育学籍档案在六年内实施有效管理,开放专科教育学籍档案在八年内实施有效管理,并作为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查询、检查、审核学生毕业资格的依据。
第六条 参加开放教育学习的学生在校期间,每年分春秋两季到指定地点办理注册手续,各试点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将数据通过电子邮件(E-mail)传至省电大开放教育学院,由省电大开放教育学院将相关数据上报中央电大。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不符合招生的有关规定者,经调查属实,一律予以清退。

二、 成 绩 考 核

第八条 开放教育学生的成绩考核应包括学业和操行两方面。学业方面,要按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操行方面,要对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在学习中的表现进行考查评定。
第九条 开放教育实行完全学分制。学分的计算办法按教学计划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主要采取考试的办法。成绩记载方法,理论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考试成绩在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不合格者可参加该门课程的下次考试。学分取得以省电大下发的实施性教学计划为准。
第十一条 开放教育执行统一的教学计划。中央电大开设的课程,必须严格执行中央电大统一的教学大纲、统一教材、统一全国考试、统一评分标准。
省电大开设的课程执行省电大统一的教学大纲,负责组织教学和考核。
各级办学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省电大教学计划开展教学活动。涉及教学计划变更、必修课变动时,由省电大另行通知。
第十二条 参加开放教育的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申报参考课程,未申报课程不得参加当次相应课程的考试。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在考试中,凡有违纪、舞弊行为者,按《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考试违纪、舞弊处理的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四条 省、市电大及时将学生成绩存入学籍档案,并将相关成绩报中央电大备案。
第十五条 学生对当次考试成绩如有疑义,试点单位在成绩下发两周后,向省电大报查分名单,省电大在三月内组织人员进行统一核查,逾期不予办理,核查结果由省电大通知各试点单位。

三、课程免修、免考和学分替代

第十六条 凡对开放教育课程进行学分替代的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不得低于现修专业被替代课程的要求,学分须高于或等于现修课程学分。所得学分按现修专业被替代课程学分计算。
第十七条 凡取得国家自学考试组织的统一考试(不含未经国家考办同意的考试)该门课程的完整学分,可凭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发放的单科结业证书,至所在试点单位申请免考现修专业中相应课程。
国家自学考试课程替代现修专业学分时,必修课程及选修课程替代学分比例均不得超过必修和选修毕业学分的40%。
第十八条 凡参加过电大相关专业学历教育者(含注册视听生),可持有效成绩证明,至所在试点单位申请相关课程的免修、免考。替代学分比例为100%。
第十九条 凡通过与中央电大合作高校相关专业学历教育者,可持有效成绩证明,至所在教学点申请相应课程的免考。替代学分比例为100%。
第二十条 以上学分替代必须在同等学历层次或高于现修学历基础上进行。经省电大开放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取得现修专业相关课程的学分,课程成绩只记60分或"合格"。
第二十一条 参加其它高校学历教育者,可至所在试点单位申请相关课程的免修。经省电大批准后,可免修相关课程。免修课程不得超过现修专业毕业学分的50%,但不得免考现修专业中的课程,通过开放教育专业课程考试者,方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专科阶段已修完英语⑴⑵的,在本科阶段可将英语⑶⑷或大学英语Ⅲ⑴⑵作为必修课,替代英语⑴⑵,或从选修课中选择其它课程作为必修课替代英语⑴⑵。
第二十三条 关于免修、免考及学分替代的具体操作过程,以省电大开放教育学院下发的相关文件为准,如有课程增删、更改省电大开放教育学院将另行通知。

四、 毕 业

第二十四条 参加开放教育学习的学生按照教学计划修满规定毕业学分,集中实践性环节考核合格,即可向所在开放教育试点单位申请毕业。
第二十五条 毕业生由试点单位初审,送省电大开放教育学院审核鉴定,将符合毕业要求的学生名单报中央电大审核批准,经省教委验印后,颁发国家承认的专科或本科学历毕业证书。开放专科教育(省内)经省电大审核鉴定和省教委验印后,颁发国家承认的专科学历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毕业审核与证书办理发放工作每年安排两次(即4月和10月)。
五、 学 籍 异 动
第二十七条 试点单位在每年春、秋两季通过计算机网络(E-mail)上报学生注册情况,一并上报未注册、退学、休学、开除的学籍异动情况,以上学生不得参加当年当次考试。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在学习期间需办理转学者,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省电大开放教育学院审批后,方能办理转学,由转出学校出据成绩等相关证明。转出省的学生由省电大出据证明。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应在同科类相近专业间转换。每年注册时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省电大开放教育学院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因特殊原因申请退学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后,经省电大开放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退学,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生学习期间,如因重大问题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者,应由省电大审批备案。
第三十二条 退学学生复学必须重新注册,开除的学生不得复学。
六、 其 它
第三十三条 开放教育学生的考勤、奖励和处分办法,按试点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九月起开始施行,解释权在省电大。